10:47:37

关于《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青交规〔2018〕1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2-06

  2018年2月,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本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36号)等文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青岛市交通 运输委为进一步做好预防交通运输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印发了本《通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由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

  (二)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含委直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交通建设项目。

  (三)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参照本通知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区市政府已制定相关制度的,从其规定。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收主体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在青岛市辖区内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存储银行、施工企业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共同监管使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额

  (一)设定了施工企业按中标价3%和最低15万元缴存额的同时,为尽可能减少施工企业负担,又设定了最高100万元缴存限额。

  (二)根据施工企业的信誉情况及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对缴存额又进行了适度的减免或增缴,同时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纠纷或投诉上访的施工企业相关情况抄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退还

  (一)已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且180日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经过相关程序取回一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项目在交工验收三个月后,施工企业可经过相关程序提取全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友情链接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 邮政编码:26606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000011 鲁ICP备05008889号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151 网站地图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