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有关要求,我委组织人员对《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后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执行情况
文件名:《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
登记号:QDCR-2012-002006
文 号:青政办发〔2012〕11号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确定全市范围内出让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6%提取交通建设基金,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开发中的先导和反哺作用,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土地收益的源头提取交通建设基金,继续投入到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推动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构建交通建设带动土地增值,土地增值收益支持交通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交通建设和区域经济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交通建设资金提取工作顺利实施,对推动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反响情况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我市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了人民群众便捷出行需求,改善了区市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带动沿线出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了沿线土地升值,服务业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等。
三、存在的问题
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公益性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青岛市交通建设基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施行给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扶持和保障,但同时也存在提取比例较低,政策性减免较多等情况,与资金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四、评估意见
从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目的明确、可操作性较强,实施效果较好。建议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实施。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