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通告》评估报告
《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8〕1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QDCR-2020-0010014)(以下简称:《通告》)是青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24号)、《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通告》具体实施情况,现评估如下:
一、制定意义
青岛作为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胜地,是山东省乃至全国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城市。特别是近年以来,青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经济持续发展,声誉不断提高,加上环境优美,风景宜人,吸引着全国各地人群来青生活、就业、旅游。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运枢纽发挥着承接人群进出青岛的重要作用,客运枢纽周边乘车秩序直接关乎青岛的良好形象。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具有特殊性,人员结构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既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一定社会公益属性,是城市形象的“窗口”,做好客运枢纽公共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关系社会民生,意义重大。
有鉴于此,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8〕10号),以加强客运枢纽公共区域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实施情况
《通告》对可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的公共区域进行了规定;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工作设定了法律依据,使日常管理有章可依;对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的管理单位提出了建立管理制度和配备管理人员的要求;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占用;要求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必须按进入次序候客并搭载乘客,乘客应按照等候次序搭乘客运出租汽车;要求客运出租汽车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保持车容卫生,严禁挑客、拒载;对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责任分工进行界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派驻客运枢纽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依职责按照《通告》要求,积极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道现场管理和合理调度工作,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制止和查处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违法行为,对客运枢纽公共区域有序的交通运输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广大乘客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提升了城市形象。
三、评估情况
对照《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告》的规定不违背上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责任主体,遵循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必要、适当,符合行业管理和区域管理的实际需求;内容严密,表述准确,结构符合逻辑;实现了预期目的。
但是,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已不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或者已经注销,行政执法职责已划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具有交通运输执法职能的机构,相关条款规定已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四、评估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障《通告》更加准确、有效的适用,进一步维护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建议启动对《通告》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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