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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6-29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7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巡游车改革不断深入,网约车等新业态涌现,行业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为了规范网约车健康发展,市政府2016年出台了《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理顺巡游车规范经营关系,市政府2019年印发《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权证归属。因此,亟需根据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立法思路

  本次《条例》修订的立法思路:一是通过立法引领深入行业改革和固化现有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回应出租汽车行业主体关切,促进行业稳定发展;二是推动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痛点难点问题,重点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新老业态矛盾突出等问题;三是贯彻国家对新经济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政策逐步统一,为巡游车和网约车提供统一公平的政策发展环境,把握好立法稳定性与改革创新的关系。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注重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重点对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政策

  出租汽车定位关系到行业发展方向和管理政策导向,根据国家政策,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因此,《条例》第三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业态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巡游车与网约车均属于出租汽车,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其实质均为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需要通过立法促进良性发展和公平竞争。为了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条例》没有简单按照两种业态独立分章,坚持尽可能融合和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整体考虑,尤其是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车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以及服务基本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属于不同业态的特殊要求作例外规定,如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设备标识用于巡游揽客,网约车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能通过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等。

  (三)关于经营资质

       《条例》按照我市实际,对涉及经营资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证照办理进行了规定:一是经营区域,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区域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再按照区、县市作经营地域的限制。也就是说,巡游车与网约车一样可以全市域营运。二是巡游车经营权,《条例》明确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使用期限为八年;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的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政策有效衔接。三是车辆经营期限,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应当与车辆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致;网约车营运期限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八年。四是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例》明确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两证合一”。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条例》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限由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六十五周岁因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再符合从业要求除外。

  (四)关于营运服务

  《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形;明确驾驶员应当规范文明服务,禁止拒载、绕道、甩客、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的情形。对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或者网约车驾驶员高于公布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章总体上坚持新老业态融合,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确定同样的处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为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多方面完善了退出机制,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不文明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5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对拒载、绕路、甩客、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未按规定标准或方式收费等严重影响营运秩序的行为,处罚额度都提高到了500-2000元。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证件吊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黑车”问题,《条例》明确禁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驾驶员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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