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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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作风能力提升年”工作要求,提升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水平,我们结合我市执法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案例指导制度,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筛选出一批贴合一线实情、具有指导意义、可供借鉴参考的案件,作为典型指导案例定期印发,统一法律适用、发挥示范引领、开拓办案思路,帮助解决新颖、疑难、复杂的执法问题,进一步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1.查处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勘验检查取证,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仍未将改动的管道整改完毕。


    【法律适用】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擅自改动的供热管道,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查处擅自张贴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公交站段时,发现张某某擅自在墙壁上张贴广告,涉嫌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路口人行道电线杆上张贴有招聘小广告,涉嫌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均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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