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有关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除省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明确取水许可市县两级审批权限,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市水务管理局起草了《关于确定取水许可市县两级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已正式印发。
《通知》的制定依据为《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主要依据条款为《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和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水务管理局结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以通知形式对取水许可市县两级审批权限予以划分。
《通知》第一部分明确了取水许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包括:(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二)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以外,年取地表水七百三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三百六十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三)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中取水的;(四)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五)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第二部分明确了县级审批权限的范围。国家、省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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