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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青岛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青岛市建立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管理实施制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这既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和《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的重要举措,又是对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重要支撑和体现。
二、决策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等文件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于2024年7月份起草了《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精神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1〕35号)等文件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也是我市健全军休干部服务保障体系,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警)士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军休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举措。
四、主要内容及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管理、服务优先、体现关怀、便于操作”的基本原则,在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心关爱,并吸收借鉴了外地市护理费办法有关经验和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成效,形成了我市《办法》。我市《办法》共计19条,较上级护理费审批办法增加3条,细化完善6条,《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军休干部护理费的适用和申请条件。《办法》明确规定,因战因公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同时,我市《办法》进一步明确,因病申请护理费的,须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方能享受护理费待遇,增强了实际工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二)明确了护理费的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区(市)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明确了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时限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前在部队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三)明确了护理费动态管理有关内容。《办法》明确规定,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检制度,每年9月底前,联合医院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军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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