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购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综合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购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综合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电梯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质量,发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质效,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乘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推进电梯“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5〕1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7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市维修资金支持购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综合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引入“保险+服务”机制,创新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管、养、修模式,保障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持续降低故障率,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小区适用本方案。
(二)投保条件
经具有利害关系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投保电梯综合保险业务。
(三)使用程序
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应当参照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的程序进行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
组织实施主体制定《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1)和《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费用分摊明细表》(以下简称《分摊明细表》,示范文本见附件2),《方案》应包括电梯综合保险模式、保险机构选择方式、预算费用等,上述材料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2.征求业主意见
《方案》等材料应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经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3.组织实施
经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程序报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组织实施主体、保险机构与维保单位三方签订保险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维保、维修界限。
4.申请列支资金
组织实施主体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上线之前提交纸质材料)向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的申请,应提交资料如下:
(1)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分摊明细表;
(2)线上投票或线下投票表决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电梯综合保险投保单、投保清单(扫描件);
(4)保险发票(付款后开具的可事后上传);
(5)资料公示的现场照片(包括《方案》《分摊明细表》等);
(6)其他所需材料。
5.拨付资金
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相应维修资金。
6.事后公示
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后,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保险合同和费用分摊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7.事中事后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维保单位、保险机构电梯运维、维修组织、赔付等工作的监督,并定期组织业主开展电梯综合保险业务满意度评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实施方式
(一)保险模式
根据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寿命、保养情况、新旧程度等,由相关责任主体或管理人与保险机构通过现场查勘等协商确定设施设备保险保障模式(电梯综合保险业务参考标准见附件3),有关模式应经过业主大会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共同决定。
1.半包模式。保险机构仅对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进行投保保障。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或维修资金均可用于向保险机构投保。日常电梯维护仍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选定的维保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保险机构应通过人员巡检或技术手段加强对维保单位的工作监督,积极推进建立电梯“保险+科技+服务”管理模式。
2.全包模式。保险机构既对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进行投保保障,也承担电梯维保费用、定期检验费用、自行检测费用保障。电梯运维费(扣除电梯运行能耗费用)、公共收益或维修资金合并用于电梯综合保险投保,具体费用比例、构成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科技+服务”电梯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向业主和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电梯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可以包括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保前保中检查服务、定期检验、维修更新等。
(二)资金列支要求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决策。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保险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尚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承担。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决策。
保险生效期间,不得再为已购买同类型维修项目保险的电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保险不予赔付的除外)。
(三)其他要求
1.组织实施主体可以为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正常运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全部程序并负责监督,同时须在《方案》上加盖公章。
2.对于保险期限内的电梯运行管理相关问题、理赔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
3.属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重点关注辖区内已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的住宅小区,对于发现参保电梯综合保险后维修不及时或不到位、业主满意度低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并对涉及的小区再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相同保险机构同类产品业务事项时提出不予购买工作建议。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使用维修资金购买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 (示范文本)
2.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费用分摊明细表(示范文本)
3.电梯综合保险业务参考标准
附件1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方案(示范文本)
一、项目概况
项目(小区),地址 建成年代 电梯使用登记时间 已登记使用满 年。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理由
据 反映和现场查勘, 电梯存在
的情况,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且电梯保修期满,拟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三、电梯综合保险模式选择
1.半包模式。保险机构仅对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进行投保保障。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或维修资金均可用于向保险机构投保。日常电梯维护仍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选定的维保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
管理主体收取。保险机构应通过人员巡检或技术手段加强对维保单位的工作监督,
2.全包模式。保险机构既对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进行投保保障,也承担电梯维保费用、定期检验费用赔偿保障。电梯运维费(扣除电梯运行能耗费用)、公共收益或维修资金合并用于电梯综合保险投保,具体费用比例、构成为
。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科技+服务”电梯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向业主和相关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四、业主表决事项及费用
本次拟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 购买电梯综合保险,使用范围(见分摊明细表),涉及列支范围内业主现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元。
共购买 年电梯综合保险,预算费用为 元/年,涉及电梯 台,涉及 户, 平方米,平均分摊费用为 元/平方米,每台电梯保险费用为 。
具体分摊方式为:协商/按户均摊/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相关保险费用从列支范围内业主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列支。
五、组织方式
本次购买电梯综合保险实施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拟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选择/询价/其他的方式确定保险机构。
六、验收方式
购买保险后,由组织实施主体组织保险机构、业主代表进行验收。
组织实施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如已成立)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综合保险 费用分摊明细表(示范文本)
|
工程名称 |
**项目(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 | |||||||
|
使用类型 |
□一般使用 | |||||||
|
涉及户数 (单位:户) |
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 |
|||||||
|
预算总金额 (单位:元) |
平均分摊费用金额 (元/平方米) |
|||||||
|
保险模式 |
□半包模式 □全包模式 |
参保电梯台数 |
||||||
|
平均费用/梯/年 |
||||||||
|
保险年数 |
□1年 □3年 |
□5年 |
□其他 | |||||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总金额 (单位:元) |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或业主自筹总金额(单位:元) |
|||||||
|
序号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
账户可用余额(元) |
分摊金额(元) |
房屋账户列支(元) |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或自筹金额 (元) |
业主签字 确认同意 | |
|
合计 |
||||||||
注:1.维修资金使用可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线上表决,也可以线下表决。线下表决需经业主本人签字同意,业主应认真阅读电梯综合保险方案和分摊明细信息,一经签字视为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督业主大会有关法定职责,如采用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线上投票街道办事处无需盖章。
组织实施主体(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电梯综合保险业务参考标准
以下条款为保险人、投保人开展电梯综合保险业务参考标准,非强制条款要求,具体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一、保险产品适用条款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备案的“青岛市电梯综合保险专用条款”。
二、投保资料
(一)法人统一社会信用证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电梯综合保险投保单;
(三)电梯综合保险投保清单(不限于电梯准用证号码、品牌型号电梯坐落地址、额定载重量/载客人数、电梯准用证有效期至投入使用时间等);
(四)电梯综合保险信息登记表;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其他所需材料。
三、保险责任说明
(一)电梯维修补偿责任
电梯在正常、合理的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须对保险单载明项目进行维修保障产生的零部件维修费用、改造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以及电梯维修过程中产生第三方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等约定承担。选用全包模式的还需要承担电梯日常维保费用、定期检验费用和自行检测费用。
(二)滞留责任
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乘客长时间被困电梯内以及由于被困电梯内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的,赔偿责任应予以明确。
(三)三者责任
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乘梯人或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四、保险负责因保险责任造成电梯以下部分的维修或更换
(一)机房部分:主机、抱闸、制动器检测开关、曳引轮、蜗杆、蜗轮、轴承、制动线圈、制动器检测开关、编码器及其机电驱动装置。
(二)控制柜:变频器、驱动模块、电梯主板、接触器、继电器、变压器,轿厢和厅门机械按钮、电子轻触式按钮、轿厢和大厅楼层位置显示器、厅门信号灯、轿厢方向指示器。
(三)安全设备部分:限速器、限速器轮和轴组件、轴承、安全钳、安全开关、外加通讯设备(五方对讲)。
(四)井道部分:随行电缆、导向轮或复绕轮及其轴承、缓冲器、上下极限开关、限速器张紧轮装置、补偿链、补偿轮装置、对重及对重导靴,包括滚轮和导靴片、曳引钢丝绳、称重设备、平层感器。
(五)厅、轿门部分:门机、门机变频器、厅门联锁装置、厅门挂轮及辅助。
(六)开关门成套装置、轿门滑轮组件、轿门开关、轿门保护装置。
五、维修核价时效
突发情况需要更换零配件时,单价在1000元(含)以内的保险公司在维修单位报价后3小时之内进行核定;单价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保险公司在维修单位报价后6小时之内进行核定;总维修报价在50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需现场查勘核实更换配件,并在维修单位报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每部电梯每年1000元以内零配件费用支出作为电梯运行费列支项,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政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具体费用列支范围根据半包、全包保险模式确定。
六、赔付时效
在达成赔偿协议并收集齐全索赔资料后,承诺赔款支付时效如下:
(一)1万元以内案件,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二)1万元-10万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三)10万元-50万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四)50万元以上案件,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