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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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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81700020020180027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2018-12-10
  • 发布日期 2018-12-10
  • 发文字号 青海渔规〔2018〕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8-020001
  •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体现违法情节与处罚裁量相适应,落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际,同时结合水产品养殖实际特点,对《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海渔办〔2014〕89号)中编码为QD00HY-CF-0102、QD00HY-CF-010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细表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2月10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 : 0532-8588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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