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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中共青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等20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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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1429445530607692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07
  • 发布日期 2024-06-07
  • 发文字号 青民〔2024〕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中共青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等20部门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区(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水利行政主管单位、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青岛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中共青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大数据局       青岛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青岛市妇女联合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不断增进留守和困境儿童福祉,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6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围绕留守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需求,筑牢基层基础,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我市留守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全,救助帮扶更加精准,安全防护显著加强,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留守和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服务对象

    (一)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指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外出务工地点一般指跨县域;无监护能力一般指在家的父亲或者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

    (二)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要重点关注留守和困境儿童中的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将其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留守和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各类红色资源、教育阵地,组织留守和困境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红色主题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校要将留守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激励留守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村(居)民委员会动员乡贤等社会力量积极帮助提升精神素养。广泛宣传留守和困境儿童自强不息先进典型。(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心理健康关爱。发挥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副校长的协调推动作用,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机制。学校将留守和困境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加强生命教育、挫折教育,按规定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建立心理档案,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家委会、家长学校等阵地,面向留守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逐步构建“家庭+学校+社区+机构+医院+慈善力量”相互衔接的留守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将心理、精神状况列入定期走访了解内容,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协助落实关爱帮扶措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镇(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社区)家长学校等阵地搭建公益活动平台,为留守和困境儿童提供喜闻乐见的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学校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课外实践时,积极动员留守和困境儿童参与,课后服务及其课程内容优先保障留守和困境儿童需求。定期组织开展送影送戏送书进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留守和困境儿童提供学业辅导、阅读指导、运动游戏、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家庭教育等服务,丰富留守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工作统筹协调,将留守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列入普法重点群体,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发挥民主法治示范村、守法普法示范区(市)创建的引领作用,推动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传播到达率和实效性。司法机关打造符合留守和困境儿童特点的普法教育特色项目。建立检察官、警官兼任镇(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副站长机制。法治副校长、法治副站长要特别关注留守和困境儿童,加强教育引导。(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行动

    5.强化监护职责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留守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指导、帮助、监督留守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现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在首次接触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留置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治疗人员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并及时提供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的未成年子女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督促留守儿童父母落实委托主体责任,在外出务工前严格确定委托照护人,并协助监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民政等部门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与留守子女、委托照护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助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学校、幼儿园建立与留守儿童父母、委托照护人有效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儿童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况。(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发挥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社区指导站点作用,加强对留守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其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发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智库作用,有针对性地帮助留守和困境儿童家庭、基层指导者解决实际问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落实《青岛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程》,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切实履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工作职责。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照青岛市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对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风险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建立健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提前预判机制,全面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做到快审快结、当庭宣判。检察院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护航儿童健康成长。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该单位提出建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家庭监护支持体系,规范个案会商、发现报告、监护干预、转介处置工作流程,依据我市地方标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转介相关部门、单位、社工机构进行家庭监护支持服务。民政部门完善长期监护、临时监护措施;依法履行长期监护、临时监护职责,按规定做好监护困境儿童的收留、抚养工作。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精细化管理精准化服务,全面优化提质,实现孤弃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责作用,为儿童提供养育、教育、基本医疗、心理辅导等支持和服务,配备适应儿童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环境舒适和安全保障水平,完善教育娱乐功能,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市民政局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行动

    10.开展摸底走访建档。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辖区内留守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记录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做到一人一档,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落实定期走访制度,对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个月至少家访1次;对于农村留守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监护较差、辍学、重病、重残、有流浪史的困境儿童应至少每月随访1次;对单亲家庭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儿童自身存在身体或智力残疾、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儿童主任要加大走访频次,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与儿童家庭保持常态联系。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心理或行为异常、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当等情形的,及时报告并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对摸排发现的需重点关注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学校、幼儿园按照《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儿童精准识别机制的通知》要求,配合开展摸底排查、动态监测,建立留守和困境儿童档案,区(市)教育部门向民政部门按期反馈动态变化信息。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大数据局、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区(市)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留守和困境儿童电子档案建设,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按规 定落实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住房等保障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于在基本生活方面存在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儿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打造“救助+慈善+儿童”的公益慈善项目,做到应保尽保、应帮尽帮。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一体化管理。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肢体矫治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提升教育帮扶能力。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确保留守和困境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育安置,加强考勤监测,防止辍学反弹。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留守和困境儿童“一对一”结对关爱帮扶机制,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在校留守和困境儿童,学校明确关爱责任人,关心关注其生活、学业、安全及心理健康,用心用情关爱留守和困境儿童。鼓励学校在周末、节假日开展留守和困境儿童看护、辅导等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和困境儿童免收课后服务费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丰富关爱服务活动。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统筹各类资源力量,组织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活动,让留守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探索常态化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工作,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镇(街)开展的儿童类项目与活动优先满足留守和困境儿童需求。农村地区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留守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做好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捐资助学项目,帮助留守和困境儿童改善学居环境,顺利完成学业;持续实施“牵手关爱行动”,每年选拔青年志愿者与留守和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建立常态化的结对帮扶机制。深化“爱心妈妈”等助学助医助成长品牌项目,根据儿童需求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抚慰等,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儿童成长心愿。(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对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百日千万专项招聘”等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发挥“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作用,提供就近就便、灵活多样的就业帮扶,符合条件的优先组织参与以工代赈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留守妇女职业培训力度,积极向其提供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就业岗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司法救助帮扶。从严打击、惩治侵害留守和困境儿童犯罪行为。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特别是加强留守和困境儿童的救助关爱,按规定做好经济帮扶、就学安置、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工作。加强留守和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安全防护行动

    16.加强安全教育引导。综合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创新安全教育方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实现留守和困境儿童安全教育全覆盖,提高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区(市)教育、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面向留守和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至少开展一次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防火、用电、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知识进村(社区)活动,各镇(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主题活动,学校全面推行“1530”安全教育模式,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并与留守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建立联系,提高留守和困境儿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及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防范,着重开展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卫生情况、自然灾害防范等检查排查,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巡查巡护,因地制宜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广泛发动各方力量,及时提醒、制止、劝离靠近或进入危险区域儿童。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经常性组织家访活动,了解留守和困境儿童居家生活环境,帮助排查生活安全隐患。(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将留守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保护对象,引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预防网络沉迷教育监管。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深入清理整治危害儿童合法权益、妨害儿童健康成长的网上违法违规信息、网站平台和公众账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儿童违规信息巡查监管,督促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强化信息发布。拓宽涉青少年网上有害信息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快速转交处置线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社会保护工作。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留守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宣传教育,督促其严格管教儿童不文身,不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将留守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有关机构、场所的执法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现问题依法处置,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20.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按照民发〔2023〕62号文件要求,每个村(社区)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优良、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社区)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留守和困境儿童总人数超过30人的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落实从业限制和入职查询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将日常走访、培训考试、组织活动、政策落实、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列入评价内容。构建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示范培训,区(市)民政部门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的全覆盖并建立覆盖全员的培训档案。支持儿童主任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开展儿童主任典型选树活动,提升基层儿童工作人员职业荣誉感、社会认同感。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可通过成立社会组织、发放补助等方式,激发儿童主任工作能动性。(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基层站点建设。推进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到“十四五”末建成设施完善、机制健全、服务规范、作用有效的关爱服务平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留守和困境儿童入学需求。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建设关爱服务室。充分利用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儿童服务阵地建设,开展留守和困境儿童社区友好主题等活动。强化青少年宫、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村学校少年宫等服务功能,鼓励根据留守和困境儿童需要设计各类实践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发展儿童福利领域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形成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培育和发展1家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以留守和困境儿童为重点,广泛开展“为小”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加大社会资金筹集力度,积极开展关爱服务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相关表彰。(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与教育、公安等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快建设“儿童关爱服务”信息系统,提升留守和困境儿童精准化保障、精细化服务水平。探索智能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应用,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留守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结合实际需求,不断拓展高效精简实用的留守和困境儿童数字化应用场景。(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5月)。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各区(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方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强化责任落实。

    (二)重点推进(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留守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留守和困境儿童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需重点关注的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留守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加强,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9月)。认真检视反思,改进提升,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支持和专业业务指导及培训,强化部门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个案会商、数据共享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留守和困境儿童服务保障水平。

    (二)加强督促落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推动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年度重要实事清单制度,推动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督促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区(市)工作进展情况及优秀案例报市民政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要加强留守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创新实践,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征集发布一批优秀案例。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宣传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在保护留守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前提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报道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事迹宣讲、典型选树、媒体报道等强化示范带动、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和困境儿童的浓厚氛围。

     

    附件:青岛市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任务分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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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 8579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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