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2日
青岛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市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市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市属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尚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明确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对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市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市属企业间、市属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积极培育“链主”企业,打造产业链与生态圈。
(四)与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主责建议,拟订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核定。对于市属企业股权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仍由市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不列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责主业管理范围。
(二)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健全市属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四)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主责是市属企业布局主业的基本遵循,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及行业发展要求核定。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市发展战略,助力推动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有龙头企业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九条 主业及拟培育主业名称应当结合现有主业表述,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以及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经济性等因素,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中、小类的标准名称,适当归类,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形成主业目录、产业目录和企业名录。
第十条 根据企业类型及资产规模明确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数量,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拟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具体为:投资类公司2主业+2拟培育主业或3主业+1拟培育主业;市场竞争类企业2主业+1拟培育主业;功能类企业2主业+1拟培育主业;公益类企业2主业。
纳入主业的单项业务板块,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或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能够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拟培育主业在投资上视同主业管理,应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5年)和任务目标。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拟培育主业,拟培育主业原则上不重复布局其他市属企业的主业。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市重大战略布局任务、标志性产业链和生态圈建设的阶段性、功能性业务或项目,但无法纳入市属企业主业目录的,经提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市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市属企业主责,由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等进行初核后,上报市政府决定。
新组建或重组的市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市政府批复后,市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报。市属企业根据主责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内部决策后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市国资委。
(二)审核。市国资委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论证,与市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属企业。
(三)核定。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反馈意见对主业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决策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市国资委予以正式批复。涉及多个股东的,应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需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主业目录、企业名录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市属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四)市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五)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市属企业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市国资委后,实施清单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组织市属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5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所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企业申请后,对主业目录、企业名录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按程序适时调整。
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属企业应在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市属企业研究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十四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市国资委可按程序对市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将主责主业管理纳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市属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4月末向市国资委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每户所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2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二)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停业的,应明确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市属企业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5%,其他市属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3%,并且按照特别监管类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逐项报市国资委,经事前报告或事前备案程序后方可实施。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要落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市属企业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市属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市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市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所属企业违反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